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會費的繳納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協會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和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1999號)文件精神以及《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章 會費繳納
第三條 會費繳納標準
(一)會員單位:2000元/年;
(二)理事單位:4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年;
(四)副理事長單位:50000元/年。
第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協會批準可緩繳或減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五條 新申請入會的單位,需繳納注冊費2000元。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電池類行業協會、政府行業管理單位、院校和行業媒體,提交入會申請并獲得協會審核通過的免交會費。
第七條 會費繳納時間
(一)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會費須一次性匯至協會賬戶;
(二)新申請入會的單位,應自申請獲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會費。
第八條 協會收到會費后統一開具財政部監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
第九條 未按規定時間繳納會費的處理
(一)會員單位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且未提前說明原因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新申請入會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繳納會費,視為入會無效,協會兩年內(含當年)不再受理其入會申請。
第三章 會費使用管理
第十條 會費使用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其用于以下經濟活動范圍:
(一)制作和寄發會員證書;
(二)編印和寄發資料;
(三)協會官網和自媒體運營維護;
(四)舉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行業論壇、研討會、交流會、座談會以及其它工作會議;
(五)開展行業統計和市場調研;
(六)行業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業自律宣傳;
(七)開展公益性行業工作和捐贈社會慈善事業;
(八)開展國(境)內外政府相關機構、行業協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九)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薪酬;
(十)協會開展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協會辦公室會員部負責辦理會費繳納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協會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財務工作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會費使用管理辦法,堅持原則,把會費用在為會員服務上。
第四章 會費監管
第十三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
第十四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年檢,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應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條 協會財務由專職會計負責,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監督。會費繳納情況由協會秘書處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協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