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簡稱“電池協會”)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4〕38號)、《民政部 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259號)、《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號)和《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池協會的分支機構是根據開展專項業務需要而設置的內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屆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電池協會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技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中心。在開展活動和對外交往中,必須使用全稱,如:“中國電池工業協會XXXX分會”、“中國電池工業協會XXXX專業委員會”(其它稱謂類推)。協會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四條 分支機構接受電池協會理事會的領導,在電池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條 分支機構印章由電池協會統一保管,經電池協會批準,分支機構可以電池協會名義進行活動,及時總結匯報工作情況。
第六條 電池協會的會員,根據本單位生產產品或專業特點、工作需要,可自愿選擇參加電池協會任意分支機構,享有相應權利,履行應盡義務。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職能
第七條 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章程》和本辦法,在規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
(一)調查研究子行業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二)組織子行業的學術交流與研討、技術培訓等活動;
(三)全力協助電池協會主辦的展會、技術交流會等;
(四)搭建信息服務交流平臺,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及時上報電池協會;
(五)關心并及時掌握會員及相關子行業遇到的共性難點問題,及時向電池協會反映訴求;
(六)受電池協會委托,代表電池協會參加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協助電池協會秘書處做好會員發展工作;
(八)承辦電池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
第八條 設立電池協會分支機構的基本原則:
(一)設立分支機構,應根據電池行業經濟、技術、服務發展需要,按國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定,以電池制造產品或相關子行業為基礎,不與已設立分會的子行業交叉、復合設置;
(二)設立分支機構,須有規范的名稱、組織結構、一定數量的成員單位,掛靠單位有固定的住所和經費來源;
(三)原則上分會會長可掛靠在電池行業(或子行業)有一定影響力骨干企業(獨立法人單位),可定期輪值;秘書處在電池協會領導下,也可設立于企業或行業相關的第三方機構;
(四)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分支機構。
第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
(一)電池協會秘書處在規定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設立分支機構方案,包括設立分支機構理由、業務范圍、構成成員(單位和單位代表基本情況)以及籌備組工作計劃等,報理事長辦公會。
(二)經理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議案提交電池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三)經電池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適時籌備組織召開成立大會。電池協會發放分支機構證書,同時正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分支機構因屆滿、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單位調整等需要變更的,需履行變更程序。
(一)由分支機構向電池協會提出請示報告,說明原因和變更后承接分支機構日常工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情況,并附相關《會議紀要》,載明因擬變更事項召開會議情況,包括:會議召開方式、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參加人員范圍、會議主持者,變更事項涉及的理由、表決情況等;
(二)由電池協會秘書處審核后,報理事長辦公會審定;
(三)經理事長辦公會審定,提交電池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終止程序: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終止的;
(二)違背《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章程》和本辦法;
(三)未經本電池協會批準,擅自以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全國性或電池行業性活動;
(四)分支機構冒充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名義開展活動;
(五)違規收費或者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電池協會兩年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電池協會決定終止分支機構,須經理事長辦公會審定,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十三條 電池協會決定終止分支機構的,電池協會負責收回《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分支機構證書》,同時正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電池協會分支機構應依據《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章程》和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報電池協會核準。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成員均為電池協會的會員。分支機構推薦發展成員視為電池協會發展會員,成員須向電池協會秘書處申請辦理入會手續,其管理、服務、會費收取等應按《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分支機構不向成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包括主任委員(分會會長)1名,副主任委員(分會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由分支機構在充分征求成員意見基礎上,提出推薦人選,報電池協會。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電池協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次年工作計劃,接受電池協會年度檢查;經電池協會審批的工作計劃應嚴格執行,未經電池協會同意的,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對外開展合作活動須由電池協會或者授權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未經電池協會批準或者授權,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二十條 凡經電池協會批準,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工作或活動,舉辦會議、會展等,須使用“中國電池工業協會XXXXX分會”全名稱,不得單獨使用“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名稱。對外名義須體現“中國電池工業協會”主辦、分支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電池協會對分支機構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方式,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主要包括日常辦公、通訊、差旅、維修、項目活動、會議、培訓等相關合法開支。
第二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可以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于2021年9月24日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二次會議通過起發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