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各鉛蓄電池和再生鉛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 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61號)和《國務院關于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3號),進一步提升我國 鉛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水平,推動鉛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發展方式轉變,我部決定開展鉛蓄電池(極板、組裝和含鉛零部件)和再生鉛生產企業(以下簡稱 “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工作,并發布符合環保要求的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名單公告。現將《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指南》(以下簡稱《指 南》)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請各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按照《指南》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并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提交環保核查申請,同時報送自查表和有關核查材料。
二、請各省級環保部門認真組織轄區內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督促企業整改存在的環保問題,并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將初審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附電子版)報送我部,同時抄送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三、我部將組織成立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專家組,15個工作日內對通過初審的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資料進行復核。復核后經各環境保護督 查中心現場抽查、公開征求意見后,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符合環保要求的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名單,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 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電監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等有關部門,為其 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對于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未通過環保核查或弄虛作假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不予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不得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環保合格、達標或守法證明文件。
五、各省級環保部門和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應加強對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的日常執法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于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群眾健康的企業,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報告我部。
六、我部將定期不定期對通過環保核查的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進行復查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將撤銷其名單并予以公告。
聯系人: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汪濤
電話:(010)66556243, 66556244(傳真)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邵朱強
電話:(010)63971851,63964587(傳真)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復興路乙12號
郵編:100814
附件: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指南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鉛蓄電池 再生鉛 核查 通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電監會辦公廳、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電池工業協會。
(原網址: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203/t20120329_2254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