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關于汞的水俁公約》(以下簡稱《汞公約》)。《汞公約》將自2017年8月16日起對我國正式生效。
為貫徹落實《汞公約》,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開采新的原生汞礦,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停止頒發新的汞礦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礦開采。
二、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單體、聚氨酯的生產工藝使用汞、汞化合物作為催化劑或使用含汞催化劑;禁止新建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的生產工藝使用汞或汞化合物。2020年氯乙烯單體生產工藝單位產品用汞量較2010年減少50%。
三、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產氯堿(特指燒堿)。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為催化劑生產乙醛。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產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
四、禁止生產含汞開關和繼電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含汞開關和繼電器(不包括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20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于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
五、禁止生產汞制劑(高毒農藥產品),含汞電池(氧化汞原電池及電池組、鋅汞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圓柱型堿錳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堿錳電池)。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和進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產品(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的生產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
六、有關含汞產品將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納入禁止進出口商品目錄,并依法公布。
七、自2017年8月16日起,進口、出口汞應符合《汞公約》及我國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有關管理要求。
八、各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衛生計生、海關、質檢、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能源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汞的生產、使用、進出口、排放和釋放等的監督管理,并按照《汞公約》履約時間進度要求開展核查,一旦發現違反本公告的行為,將依法查處。
附件:添汞(含汞)產品目錄
環境保護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商務部
衛生計生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統計局
能源局
2017年8月15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8月15日印發
附件
添汞(含汞)產品目錄
一、電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鋅氧化銀電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鋅空氣電池。(氧化汞原電池及電池組、鋅汞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圓柱型堿錳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堿錳電池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二、開關和繼電器,不包括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20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于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三、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過30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緊湊型熒光燈。
四、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熒光燈:
(一)低于60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三基色熒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10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鹵磷酸鹽熒光粉)。
五、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壓汞燈。
六、用于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一)長度較短(≤500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3.5毫克;
(二)中等長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
(三)長度較長(>1500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13毫克。
七、化妝品(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一),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為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
八、農藥、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汞制劑(高毒農藥產品)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關于打擊違法制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規范農藥使用行為的通知》(農農發〔2010〕2號)要求淘汰。)
九、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表、溫度計和血壓計等非電子測量儀器,不包括在無法獲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于高精度測量的非電子測量設備。
注:
本目錄不涵蓋下列產品:
1.民事保護和軍事用途所必需的產品;
2.用于研究、儀器校準或用于參照標準的產品;
3.在無法獲得可行的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開關和繼電器、用于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以及測量儀器;
4.傳統或宗教所用產品;
5.以硫柳汞作為防腐劑的疫苗。